(2016)闽032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桂文与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文,陈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340号原告:王桂文,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晓,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王桂文与被告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桂文到庭参加诉讼。陈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判令陈晓偿还给王桂文借款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晓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7月20日向王桂文借款5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2015年间,陈晓有偿还1000元,后就没有偿还,王桂文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陈晓没有答辩。王桂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为证,陈晓未予质证。对王桂文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桂文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晓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7月20日向王桂文借款5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并由陈晓出具借条一份交王桂文收执为凭,借条的内容为:“借条兹今向王桂文借现金人民币6000元正(陆仟元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还款时间:2014.11.20借款人:陈晓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民主路167号,身份证:日期:2014.7.20”,2015年间,陈晓有偿还1000元,后就没有偿还,王桂文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王桂文、陈晓主体适格,双方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故王桂文要求陈晓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现经王桂文催讨,陈晓应予偿还,否则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陈晓应偿还给王桂文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陈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桂文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陈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