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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启明与吴显德、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启明,吴显德,周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687号原告宋启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扎兰屯市。被告吴显德,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扎兰屯市。被告周凤珍,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扎兰屯市。原告宋启明与被告吴显德、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宋启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启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梁秀丽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