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负责人:何海,行长。被执行人:陈骏,男。被执行人:张文莲,女。被执行人:黎桓杉,男。被执行人:刘冰鹤,男。被执行人: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868.4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354.5元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75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车牌号为琼AXXXXX、琼AXXXXX两辆小轿车系被执行人陈骏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骏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X、琼AXXXXX两辆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lunisgxhttfnsiy5r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周 锐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