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7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7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负责人:何海,行长。被执行人:陈骏,男。被执行人:张文莲,女。被执行人:黎桓杉,男。被执行人:刘冰鹤,男。被执行人: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868.4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354.5元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75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除了本院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文莲银行存款59300元和查封的被执行人陈骏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X、琼AXXXXX两辆小轿车,五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陈骏、张文莲、黎桓杉、刘冰鹤、海口真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lunisgxhttfnsiy5r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