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5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多次至常熟市海虞镇等地,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取现金人民币、香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8.5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其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多次至常熟市海虞镇等地,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取现金人民币、香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8.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施某至常熟市海虞镇肖桥粮管所旁无名油漆店,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软红杉树香烟28包,价值人民币616元。2、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施某至常熟市海虞镇七峰村铜管山茶叶公司旁被害人傅某所开小店,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走店内硬币人民币20元,以及共计价值人民币502.5元的红旗渠香烟1条、红杉树香烟23包、青南京香烟14包、大前门香烟23包、红双喜香烟1包、丰谷酒5瓶、小角楼白酒2瓶及老作坊酒、洋河原浆酒、六福人家酒、老窖酒、金六福白酒各1瓶。3、2016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施某至常熟市海虞镇七峰村被害人倪某所开棋牌室,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窃走现金人民币12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元软红杉树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2包。4、2015年9月20日、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施某二次至常熟市海虞镇福山绿山茶厂旁被害人吉某所开棋牌室,采用砸碎门玻璃等手段实施盗窃,均未窃得财物。5、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施某至常熟市海虞镇邓市村29组沈家庄2号被害人陆某家,采用翻围墙等手段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2016年8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常熟市虞山镇谢桥三千泾路一麻将馆将被告人施某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施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陆某、倪某、傅某、袁某、朱某、吉某的陈述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货单、赃物样品,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施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之前因本案被羁押的29日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