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150号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组织机构代码:91511621555761057N。委托代理人龚继承,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600756609895A。委托代理人:文自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