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久与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久,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久,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明久与被执行人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4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民委员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6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4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