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龙启华与余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启华,余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049号原告:龙启华,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余庆国,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启华诉被告余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启华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597元,退回原告龙启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