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丰德才与刘建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德才,刘建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745号原告:丰德才,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建瑞,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丰德才与被告刘建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德才负担。审 判 长 李超男人民陪审员 董朝阳人民陪审员 康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