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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丰德才与刘建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德才,刘建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745号原告:丰德才,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建瑞,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丰德才与被告刘建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德才负担。审 判 长  李超男人民陪审员  董朝阳人民陪审员  康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