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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史连生与李东成;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生,李东成,李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540号原告:史连生,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被告:李东成,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海英,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连生与被告李东成、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连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连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史连生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伟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