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史连生与李东成;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生,李东成,李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540号原告:史连生,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被告:李东成,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海英,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连生与被告李东成、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连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连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史连生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伟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