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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治平,李世禄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平,李世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9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治平(曾用名:杨平),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世禄(别名:李六),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内盗窃,其中杨治平盗窃4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78元;李世禄盗窃1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8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3日22时至2015年2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杨治平伙同漆某(已死亡)在重庆市江津区王某家,采用打洞入室的方式,盗得王某家鸭蛋55个,鸡5只、鸭子1只,后运至江津区李市镇贩卖,卖得赃款300元,每人分得赃款150元,同时漆某将盗得的55个鸭蛋带回家。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鸭、鸭蛋共计价值人民币602元。2、2015年12月22日晚至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伙同漆某等人乘坐漆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附近,由漆某负责望风,杨治平、李世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郑某家的厨房,盗得该厨房内鸡5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450元。随后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在郑某1家猪圈盗得鸭子4只和鸡6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540元,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280元。二人随后又进入郑某2家猪圈,盗得鸡9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810元。3、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治平伙同漆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场附近的郑某3家,采用夹钳剪铁网的方式,进入郑某3家鸡院子盗得鸡20余只,后运到李市镇销赃,各分得赃款65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4、2016年3月20日22时至2016年3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治平伙同罗某、漆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肖某家,盗得腊肉、猪头等物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腊货价值人民币1256元。随后三人又在被害人周某家盗得腊肉、腊猪头等物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腊货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6年5月29日23时10分,贵阳铁路公安处遵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遵义火车站将网上追逃的杨治平抓获。2016年7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将李世禄抓获。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治平作案4次价值人民币7378元,李世禄作案1次价值人民币2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内盗窃,其中杨治平盗窃4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78元;李世禄盗窃1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8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3日22时至2015年2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杨治平伙同漆某(已死亡)在重庆市江津区王某家,采用打洞入室的方式,盗得王某家鸭蛋55个,鸡5只、鸭子1只,后运至江津区李市镇贩卖,卖得赃款300元,同时漆某将盗得的55个鸭蛋带回家。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鸭、鸭蛋共计价值人民币602元。2、2015年12月22日晚至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伙同漆某乘坐漆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附近,由漆某负责望风,杨治平、李世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郑某家的厨房,盗得该厨房内鸡5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450元。随后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又来到附近的郑某1家,采用手将扣在猪圈屋门上的锁打开的方式其入郑某1家的猪圈,盗得鸭子4只和鸡6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540元,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280元。二人随后又来到郑某2家,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郑某2家的猪圈,盗得鸡9只,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值人民币810元。3、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治平伙同漆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的郑某3家,采用夹钳剪铁网的方式,进入郑某3家的鸡院子,并盗走鸡20余只,后二人将鸡运到李市镇销赃,每人分得赃款65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4、2016年3月20日22时至2016年3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治平伙同罗某(另案处理)、漆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肖某家,盗得腊肉、猪头等物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6元。随后三人又在被害人周某家盗得腊肉、腊猪头等物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6年5月29日23时10分,贵阳铁路公安处遵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遵义火车站将网上追逃的杨治平抓获。2016年7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将李世禄抓获。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漆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郑某3、郑某1、郑某、郑某2、肖某、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治平涉案价值人民币7378元,被告人李世禄涉案价值人民币2080次,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治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世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杨治平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2元、郑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元、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元、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杨治平、李世禄共同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元、郑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820元、郑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810元。上列罚金、退赔款限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