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与王天仕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王天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东侧泉州晚报大厦附属楼二层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28532N。负责人赖铭煌,服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源,营销服务部员工。被执行人王天仕,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天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仕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360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1元、执行费人民币1941元,但被执行人王天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9月19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天仕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天仕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天仕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天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天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