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民终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光湖、胡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湖,胡文高,蔡运桢,黄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湖,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梅,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高,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运桢,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祥斌,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上诉人刘光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退回给上诉人刘光湖。审 判 长  施 赛代理审判员  谢茂文代理审判员  杨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