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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韩巧睿与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巧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4904号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873216-9,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青山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建国,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哈大路57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11282196404281236被告韩巧睿,其他不详。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巧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