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曼曼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548号罪犯苏曼曼,男,1995年2月20日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19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曼曼犯抢劫、强��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等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缝纫机主操作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46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本次执行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曼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