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爵华与陈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爵华,陈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1628号原告:黄爵华,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爵荣(系黄爵华之哥哥),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陈晓,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黄爵华与被告陈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爵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爵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晓偿还代垫的案件款5万元及从2016年9月22日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揭美娇与陈晓、黄爵华、张宝元民间借贷纠纷经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晓同意偿还揭美娇借款10万元及利息,其中黄爵华同意承担2016年2月17日前偿还5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陈晓未按协议偿还,黄爵华于2016年9月22日代垫了5万元,同时揭美娇同意免除利息。被告陈晓未作答辩。黄爵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协议》各一份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1份以证明其所述事实。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黄爵华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黄爵华提交的《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协议》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其因履行担保责任代垫了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黄爵华代陈晓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爵华已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其有权向陈晓追偿,故黄爵华要求代陈晓偿还5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爵华要求陈晓支付该笔5万元从2016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陈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晓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爵华支付5万元及从2016年9月22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525元,陈晓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生态环境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