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智巧云与吴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巧云,吴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智巧云,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吴福宾,又名吴福斌,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智巧云与吴福宾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福宾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吴福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智巧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福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吴福宾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智巧云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平伊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