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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阮卫与王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卫,王继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929号原告:阮卫,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继根,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阮卫与被告王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届期,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阮卫针对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事项;2.借条、借据各一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王继根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王继根具条向阮卫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届期,王继根未能归还借款。2014年10月18日,阮卫向王继根催要借款未果,王继根再向阮卫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一周后归还。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一致,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在卷并经庭审查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阮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王继根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无反证的情形下,该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现阮卫诉请王继根偿还借款4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阮卫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继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代理审判员  江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