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凤仙与程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仙,程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邱凤仙,女,汉族,1954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彩红,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邱凤仙诉程彩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彩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权利人邱凤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赔偿邱凤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