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科与路昆山、宁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科,路昆山,宁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63号原告原科,男,1978年5年6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昆山,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月菊,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科诉被告路昆山、宁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科撤回对路昆山、宁月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科承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