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科与路昆山、宁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科,路昆山,宁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63号原告原科,男,1978年5年6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昆山,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月菊,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科诉被告路昆山、宁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科撤回对路昆山、宁月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科承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