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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生与被执行人孙世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孙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孙世民,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乡。申请执行人王永生与被执行人孙世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