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丽、陈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陈瑜,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现在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瑜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瑜银行存款22457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