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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申请海涛淋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海涛淋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系该厅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涛淋浴,经营场所拉萨市。经营者:苟马力克,男,回族,1971年6月1日出生,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我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与苟马力克、海涛淋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苟马力克、海涛淋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载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运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