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志兵与崔创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兵,崔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江志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学,宁夏信用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崔创和,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苟克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彭堡支行的存款20850元(账号:100*****00012),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