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玉华、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玉华,潘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044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玉华,男,1971年2月9日,汉族。被告潘冬梅,女,1974年10月9日,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马玉华、潘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