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北与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赵北,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异24号异议人王艳,女,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赵北,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艳称: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4月17日总计借我人民币5070000.00元.我于2014年4月17日在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磐石市市明城镇紫金铭苑小区6号楼整体1-3单元42户住宅总面积3112.2平方米(图纸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650.00元,总计5135130.00元,其中5070000.00元以公司所欠抵付,同时开出售楼合同和收款收据.余款65130.00元进户时已以实际面积互找差价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对(2014)磐诉前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有异议,法院裁定查封的房产归我所有,请求依法解除位于磐石市市明城镇紫金铭苑小区6#2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的查封,撤销(2014)磐诉前保字第38-1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北称:他们之间的债务关系我不清楚。解除我不同意,我是2014年7、8月份时我申请保全查封,对6号楼2单元时查封时我问过徐炳文、石超、秦起祥(两公司总经理),这三人是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们三人说这个6号楼2单元没有债务纠纷,所以我查封了,我还问过其他债权人,说对6号楼没有任何异议。我与立案庭法官到明城这两公司的办公室去查封时,当时秦起祥签的字认同可以去查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磐诉前保字第38-1民事裁定书.将二被执行人吉林市远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磐石市明城镇开发建设的紫金铭苑6号楼西数第二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共十二套住宅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王艳提出异议,主张法院查封的房屋均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异议人举出了与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1份及1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2份收据证明自己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在异议人王艳提供的证据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为与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收据是吉林市宇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因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参加听证无法质证而无法确认其真伪,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认可,异议人王艳买卖房屋还没在房产部门登记,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异议人王艳请求解除房屋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王长春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