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与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佐国,王岔会,陈珺,张西锋,滕志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2民初1077号原告陈佐国,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岔会,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珺,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锋,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位。被告滕志炜,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位。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诉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佐国、陈珺及其与原告王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冰及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诉称,2016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持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第003号《低保金追缴通知书》来到陈普选(已死亡)家向其追缴低保金9280元。当时原告家只有陈普选一人在厨房做饭。陈普选是一个盲人并身患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被告不顾陈普选的监护人和亲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追讨低保金,并拿出《送达回执单》要求双目失明的陈普选签字同意,陈普选跪地哀求被告等待其监护人、亲属到场再签字。但被告言语粗暴并强行要求签字,陈普选当下双腿哆嗦发软昏倒在地。被告见状,将陈普选抬放在床上,急忙退出厨房回到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没有立即报120进行急救,也未通知其监护人、亲属到场救护,致使失去宝贵的抢救时间,致其脑出血死亡。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587.14元、死亡赔偿金17378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6059.5元、抚养费5503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西锋辩称,陈普选不符合享受低保情形违规领取低保金被审计部门审计出来后,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给陈普选下发了低保金追缴通知,被告作为该单位工作人员,给其送达追缴通知书属履行职务行为,且在送达过程中,既未和陈普选发生争吵,也无暴力行为,陈普选因病死亡,被告对陈普选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综上,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滕志炜辩称,陈普选不符合享受低保情形违规领取低保金被审计部门审计出来后,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给陈普选下发了低保金追缴通知,被告作为该单位工作人员,给其送达追缴通知书属履行职务行为,且在送达过程中,既未和陈普选发生争吵,也无暴力行为,陈普选因病死亡,被告对陈普选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综上,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陈普选为视力壹级残疾人且患有高血压病。其系原告王岔会的丈夫,原告陈佐国、陈珺之父。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系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普选因违规领取低保金,按照单位安排,2016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两被告和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主任陈三民来到陈普选家,向其送达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第003号《低保金追缴通知书》,追缴违规领取低保金9280元。当时,陈普选一人在家,被告滕志炜给原告陈佐国打电话告知了此事。陈普选出现头疼症状,其未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名。陈三民与被告张西锋、滕志炜便离开陈普选家。2016年4月21日2时许,陈普选被送往西安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10天,出院西医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3级,3.坠积性肺炎,3.老年性白内障(成熟期),支付门诊医疗费646.83元、住院医疗费9940.33元。2016年5月5日陈普选因���溢血死亡。在陈普选住院治疗期间及死亡后,陈普选家属多次到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2016年5月7日,原告陈佐国承诺不再因此事到各级政府上访,有异议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通过民政救济,救济了原告方2万元。2016年6月13日,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第003号《低保金追缴通知书》及情况说明、医院住院病档、医疗费票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系蓝田县蓝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安排到陈普选家,向其送达《低保金追缴通知书》,追缴违规领取低保金9280元。���此过程中,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主张因被告张西锋、滕志炜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亲属陈普选死亡,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应向被告张西锋、滕志炜所在单位主张赔偿。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张西锋、滕志炜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要求被告张西锋、滕志炜支付医疗费10587.14元、死亡赔偿金17378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6059.5元、抚养费5503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佐国、王岔会、陈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朝 晖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人民陪审员张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