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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佟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2823号原告:佟某,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票市汽车客运站职员,住北票市。被告:皮某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佟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被告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平分。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总是吵架,被告动手打我,还去我单位闹,我认为被告心里没有我,什么事情也不告诉我,结婚三年从来不给我生活费,以前吵架我回我妈家住他也从来不去找我,我不想过这种日子,现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皮某某辩称,我心里有原告,就是没有表现出来,我没有去原告单位闹,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我没有主观恶意的去打原告,就是在气头上推了她两下。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回娘家期间我经常去她家给她送饭,做和好工作,我愿意按照原告说的努力改正我的不足,请求原告和法庭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对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不愿意离婚,并决心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有和好表现,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原告谅解被告,原、被告能够继续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不准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佟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