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丹阳、杨渝馨、杨长顺、许广贤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阳,杨渝馨,杨长顺,许广贤,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58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阳,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杨渝馨,女,汉族,2002年4月21日出生,学生,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杨长顺,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退休公务员,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许广贤,女,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赵丹阳、杨渝馨、杨长顺、许广贤与刘洋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洋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