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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玖华、谷长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玖华,谷长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198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玖华。被告:谷长晟。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玖华、被告谷长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