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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志敏与赵建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敏,赵建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781号之一原告:张志敏,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建良,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志敏与被告赵建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敏、被告赵建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原告工程抵押金壹万元整(10000.00)及招待费壹仟元,共计1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两人关系非常要好,被告在2012年9月24号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名,让原告交押金壹万元,并说给人送礼要了原告壹仟元。原告同被告去禹州市多趟,商量工程之事,可至今也没有接到工程。后来原告发觉情况不对,就追问被告到底有没有工程可做,被告还是继续骗原告,让原告等等。时至今日,原告也没有接到工程,才知是上了被告的当,后来找被告索要壹万元的押金,被告为了稳住原告,给原告打了一个证明条:内容为:禹州市环球护理赵美培训学校杨海彬收到河南盛隆施工单位交图纸押金壹万元整,伍个月内负责追回,否则由我本人支付壹万元整。22街坊3栋付27号,赵建良。2015年5月3日,410106194704060019。原告后来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躲而不见电话不接,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赵建良辩称,一、被答辩人交给禹州市环球护理赴美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图纸押金10000元,此款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称:“原告同被告去禹州市多趟,商量工程之事,可至今也没有接到工程。后来原告发觉情况不对,就追问被告到底有没有工程可做,被告还是继续骗原告,让原告等等。时至今日,原告也没有接到工程,才知是上了被告的当”此叙述不是事实。2012年5月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本不认识,被答辩人不知从哪里弄到答辩人的电话,经常打电话称想接点工程让答辩人操心,帮帮忙。2012年9月中旬,被答辩人又给答辩人打电话,答辩人告诉他有个禹州的项目,环球护理赴美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有几栋教学楼、学生公寓、办公楼等,你有时间去考察一下。到9月24日,答辩人与郑州朋友郭永昌一起到禹州市××镇朱东村了解情况,当天与被答辩人联系,答辩人说要考察一下。而后答辩人与时任经理杨海彬、副经理薛留建联系,看到了批文、图纸、又到实地看现场,随后被答辩人也到了现场,被答辩人要求参与学校的项目建设,经他们两家商量,由被答辩人交给禹州市环球护理赴美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图纸押金10000元,取走了全套图纸及相关批文(复印件)交款收据。从项目的开始至今,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一起到禹州,从未收到被答辩人任何费用,被答辩人交押金是他自愿的,这与答辩人无关。二、被答辩人交图纸押金10000元,取走学校教学楼、学生公寓、办公楼等图纸后无音信,既不退还图纸又不照面说明情况,多方联系无果。被答辩人称:“被告在2012年9月24号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名,让原告交押金壹万元,并说给人送礼要了原告壹仟元。”这是对原告的污蔑。被答辩人交给禹州环球护理赴美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图纸押金,不是交给答辩人的。被答辩人取走图纸后,没有再与禹州方联系过,禹州方多次给被答辩人打电话,被答辩人称再等等。被答辩人是因为图纸出现问题(丢失)?或是资金出现问题?或是没有联系到投资单位?这些答辩人概不知情。总之,被答辩人缴纳押金取走图纸均与答辩人无关。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明进行诉讼,是殴打答辩人后逼迫下写的证明条,应视为无效的。被答辩人称:“被告为了稳住原告,给原告打了一个证明条”这不是事实。事实是2015年5月3日下午2时45分,被答辩人约答辩人称有事商议,答辩人在上街区人民医院看牙科,出大门口到西边5米处,被答辩人问“禹州环球护理赴美专业培训学校的工程现在进行到什么程度了?指挥部是否建好”,答辩人如实回答了。双方发生争执,被答辩人提到交纳押金10000元之事,答辩人说你到禹州考察交给禹州杨海彬图纸押金,有薛留建在场,你并没有把钱交给我,你不想干了让我退给你壹万元没有道理。这时被答辩人雇用的黑道打手不由分说,动手打答辩人6个耳光,还把答辩人的衣服撕烂了,威逼答辩人写字据。答辩人已是近70岁的老人,被打的左耳朵嗡嗡直响,左脸肿胀,全脸发烫。为了保命被迫按被答辩人的意思写下了凭证。此凭证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到派出所反映了情况。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收到被答辩人任何钱物,在被答辩人逼迫下写的凭证没有的法律效力,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还答辩人一个清白。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赵建良出具便条一张,载明:“禹州市环球护理赴美培训学校杨海彬收到河南盛隆施工单位交图纸押金壹万元整,伍个月内负责追回,否则由我本人支付壹万元整。22街坊3栋付27号”。庭审过程中,张志敏陈述,其于2012年9月24日其将10000元图纸押金交给赵建良,赵建良将该款项交给案外人杨海彬,赵建良向其交付一张杨海彬出具的收据,该收据内容为:今经赵建良介绍收到河南盛隆路桥工程公司图纸押金1万元,该收据下有杨海彬签字,该收据在赵建良向其出具证明条后交付给赵建良。张志敏还陈述其系河南盛隆路桥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至今未收到杨海彬退还的10000元押金,其所诉1000元招待费是于2012年9月24日在新密广场的一个茶社交给赵建良,未让赵建良出具收据。赵建良陈述上述便条系其在张志敏的威逼胁迫下按张志敏的口述书写,其未收到张志敏交付的杨海彬向张志敏出具的收据,亦未收到张志明支付的1000元招待费。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赵建良出具的便条载明之内容以及张志敏的陈述,涉案的10000元押金及1000元招待费均系河南盛隆华城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工程所发生,张志敏在上述费用发生期间亦为该公司项目经理。张志敏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上述款项之相关权利的情形下,径行以其个人名义起诉对上述款项提出主张,显属不当,故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原告张志敏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