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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卉东与张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华,黄卉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华,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卉东,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俏丹,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张丽华上诉称:虽然该案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是被上诉人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目的并不是想得到房屋租金而是想侵占上诉人张丽华及其配偶投资的沐足城(该沐足城投资金额达800多万)。况且本案还有多名被告没有追加,这些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虎门,若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必会增加诉讼成本。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参照该规定,上述租赁合同之协议管辖条款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