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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林学兰与吴锋、朱家学、韩昊桐、郭欣卓、王忠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52号关于申请人林学兰与被申请人吴锋、朱家学、韩昊桐、郭欣卓、王忠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学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87XXXXXXX-账户存款8,388.85元;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781XXXXXX-账户存款8,529.17元;冻结被申请人金涛在中国工商银行080726110100XXXXXX账户存款6,661.86元产01200XX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被申请人王忠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870XXXXXX-账户存款8,388.85元、被申请人王忠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78XXXXXXXX-账户存款8,529.17元、被申请人金涛在中国工商银行0807261101XXXXXXX账户存款6,661.86元予以冻结产01200XXXXX。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2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