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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斌与被告密山市鑫宇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斌,密山市鑫宇百货商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232号原告:洪斌,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林,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密山市鑫宇百货商场。负责人:田立忠。原告洪斌与被告密山市鑫宇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洪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斌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洪斌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