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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云与被告邓伟、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邓伟,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498号原告:邱云(曾用名邱芸),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伟,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赵伟,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邱云与被告邓伟、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邱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云负担。审判员  罗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