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肖斌、郭振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肖斌,郭振伟,陈晓兵,韩冬玲,郭春伟,潍坊恒生堂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6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5号楼。负责人路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斌,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福海花园4-9-602,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8106202015。被申请人:郭振伟,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福海花园4-9-602,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110143060。被申请人:陈晓兵,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向阳路北宫西区16号楼4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806250719。被申请人:韩冬玲,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向阳路北宫西区16号楼4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7912210525。被申请人:郭春伟,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卜庄镇后卜村25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101103029。被申请人:潍坊恒生堂经贸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以西幸福街以南康城生活广场1-1707。法定代表人:肖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肖斌、郭振伟,陈晓兵,韩冬玲,郭春伟,潍坊恒生堂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斌、郭振伟,陈晓兵,韩冬玲,郭春伟,潍坊恒生堂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1546.9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斌、郭振伟,陈晓兵,韩冬玲,郭春伟,潍坊恒生堂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1546.9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