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574号申请人:任某,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人:姜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某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某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二、被申请人姜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姜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姜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姜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