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峪支行。负责人王福海,行长。被执行人蔡青信,男,1966年9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峪支行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63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青信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63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