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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朗明爽与韦占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朗明爽,韦占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朗明爽,男,2002年2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法定代理人朗方东,男,1976年3月13日生,布依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韦占顶,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本院在朗明爽与韦占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占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明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韦占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