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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曹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377号原告:曹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