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曹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377号原告:曹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