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单再林与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再林,王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928号原告:单再林,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林富,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单再林与被告王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林富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林富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以上五笔借款均当场现金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后催讨未果。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5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借款均已到期,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单再林借款1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王林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