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诉金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金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05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东城路西北苑路南。法定代表人:齐瑞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德,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申冰玉,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其准备另案起诉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上诉人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