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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雪芬与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雪芬,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雪芬,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红楼国通快��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北路1号。负责人:方承杰。上诉人毛雪芬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4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而非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7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应由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是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也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运输始发地均为衢州市柯城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的衢州市衢江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亦在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