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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焕珍与杜落、杜留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落,董焕珍,杜留营,张巍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焕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杜留营,男,汉族。原审被告张巍馨,男,汉族。上诉人杜落因与被上诉人董焕珍、原审被告杜留营、张巍馨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落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利、被上诉人董焕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宝亮、原审被告杜留营、张巍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杜落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卓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