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号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