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宗义申请执行梁保林、简安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宗义,梁保林,简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冯宗义,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梁保林,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简安莲,女,纳西族,1979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宗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210元,余款3790元未执行到位,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