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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淑敏与张美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敏,张美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061号原告:刘淑敏,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丽,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张美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仙敖,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敏与被告张美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敏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