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淑敏与张美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敏,张美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061号原告:刘淑敏,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丽,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张美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仙敖,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敏与被告张美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敏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