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德州锦城电装有限公司与王卫卫、李春梅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锦城电装有限公司,王卫卫,李春梅,临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104号申请人德州锦城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开元西大街富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申请人王卫卫。被申请人李春梅。第三人临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东侧交通局客运站法定代表人:王晓波申请人德州锦城电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卫卫、李春梅、临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申请人名下货物一宗,并向本院提供2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线束总成货物壹宗(具体货物名称、种类、数量等详见清单)予以扣押并由申请人负责看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