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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蒋缘缘与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缘缘,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初7489号原告:蒋缘缘,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59851387U),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天星片区B04、B05-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明,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系公司员工。原告蒋缘缘与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红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缘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缘缘诉称: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拖欠工资12505.88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从事保安工作,后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而放假,经双方确认,被告下欠原告2016年5、6、7、8月工资共计12505.8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职工,于2016年3月入职,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而放假。2016年8月8日,原、被告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原告2016年5、6、7、8月工资共计12505.88元,当日已付工资4000元,还下欠工资8505.88元,双方并在员工工资结算清单签字和盖章认可,同时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8月3日,原告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渝足劳人仲不字(2016)第600号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原告不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案中,被告下欠原告工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拖欠工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505.8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以上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缘缘2016年5、6、7、8月工资共计8505.88元;二、驳回原告蒋缘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