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剑斌,方奀仙,潘乌光,刘树银,XX,王祥水,江西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大道174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南屏居中洲街。法定代表人潘剑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剑斌,男,汉,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方奀仙,女,汉,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潘乌光,男,汉,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树银,男,汉。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XX,男,汉,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祥水,男,汉,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南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诉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剑斌、方奀仙、潘乌光、刘树银、XX、王祥水、江西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祥水其公司已由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6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92,189元,减半收取96,094.5元,已执行标的18000元,未执行标的2598.2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6,0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华丽 关注公众号“”